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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违者将罚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北京6月27日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会议通过的两个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会议中,有记者提问:推行排污许可制是环境保护的重点改革任务,请问本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有哪些相关规定?


    对此,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引入排污许可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去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办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把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源排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这次修法落实了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精神,这次修改决定中有多处专门补充性规定。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也就是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具体包括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第二,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作中还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要求。第三,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取得了许可证,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也就是禁止违证排污。同时,还规定了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任务,持证单位要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的平台联网,这些信息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此次修法对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无证排放可罚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2014年修改的环保法中指出,无证排污将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除了行政罚款以外,企业负责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